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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资产安全运作防止损失的规定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资产安全运作防止损失的规定
光明食品监察[2008]1号
(2007年12月27日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运作管理,规范对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参股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上述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安全运作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运作防止流失,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国有财产权利。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受让须按《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光明食品资产[2007]356号文)的规定办理,转让方与受让方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不得擅自转让、受让。不得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的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四条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国有资产运作涉及企业改制的,改制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分流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信访办公室、工会预审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企业国有投资行为须按《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光明食品投资[2007]211号文)的规定办理。按事权划分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不得擅自进行投资、超越权限审批投资项目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投资决策、违规分拆项目投资总额、隐瞒投资违规行为和重大投资损失。
 
    第六条  企业贷款担保须按《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光明食品财[2007]227号文)的规定办理。多元化投资企业的贷款担保应按“同股同责”的原则依据股东所占比例承担担保义务。原则上不允许为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禁止企业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  企业首席产权代表须按《首席产权代表请示、报告管理办法》(光明食品研[2007]32号文)的规定办理。将企业的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书面请示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与集团公司的指示有较大出入的也应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首席产权代表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不向集团公司书面请示或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不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后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  企业各类合同管理须按《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光明食品法务[2007]260号文)的规定办理,合同一经成立生效,除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外,还须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如发现法律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违反规定造成国资损失的,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