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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沪府办发〔20073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市政府决定,今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思路,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各类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产品等的质量安全问题;继续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和食品放心乡镇、社区,提高本市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上海产品质量竞争力,确保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已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的重污染农田的后续监管,严肃查处此类重污染农田擅自种植食用农产品或接纳工业“三废”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进一步降低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基本解决已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的重污染农田擅自种植食用农产品或接纳工业“三废”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抽检和专项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力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推进规范化食品加工场(点)建设试点,整合并做大做强具有区域特色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其使用定量包装,并限定其销售区域,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解决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情况。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建立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特别是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无卫生许可证和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四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加强保健食品上市产品及广告的监管,积极开展上市保健食品安全抽检,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城镇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无证照经营问题;基本解决销售无证企业生产食品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等)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集中供餐配送单位、农村、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单位经营性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以宣传培训为手段,加强对农村自办酒席的卫生指导;严厉查处各类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马路食品小摊点和餐饮大排档经营,加强质量监管。

  到今年年底,食堂和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预防食物中毒,将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控制在十万分之八以内;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力争100%定期体检;彻底解决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夸大功能、吹嘘保证疗效、保证痊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